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