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