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在提请审议前,应当对涉及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不同意见协调一致。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在提请审议前,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市长签署。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