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在提请审议前,应当对涉及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不同意见协调一致。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在提请审议前,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市长签署。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