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