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七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落实上位法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符合实际需要。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论证、听证和书面征询等形式。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