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六条有效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部门、单位和起草小组,应当制定工作计划,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质量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起草任务。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