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的编制第十一条有效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可行性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论证,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意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