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一)案情重大、疑难、复杂;(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三)行政复议机构集体讨论后意见分歧较大;(四)被申请人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五)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记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