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理由、依据、请求等;

(三)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行政复议结论;

(五)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