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数字基础设施作为卫生健康、教育、交通、水利、生态环境保护、市政等公共设施和住宅小区、商业建筑等民用场所的重要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