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速全光网络、千兆万兆固定宽带网络和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推进核心网、承载网、接入网以及基站、管线等通信网络建设,支持卫星互联网络、量子通信网络发展。
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国土空间规划需要配套建设通信基础设施的,工程建设、设计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设计标准等规范,预留通信基础设施所需的空间、电力、传输等资源,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老旧小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通信基础设施。
公共机构以及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放建筑物、绿地、杆塔等资源,推进智慧杆塔建设和一杆多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