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能源、交通、卫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自然资源、农牧、水利、生态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领域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改造。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