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有效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的,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级组织应当受理:(一)无宅基地的;(二)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且征收方案明确可以异地建设的;(三)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需迁建的;(四)子女依法登记结婚的。前款规定情形之外,确需宅基地建设住宅的,由村级组织决定。夫妻双方属于不同村级组织的,只能在夫妻一方所在村级组织申请一处宅基地。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