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户口簿及有效身份证件;
(三)依法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四)在农村住宅通用图集中选中的设计图,或者具有设计资质单位的设计图;
(五)异地新建住宅的,需提供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由村级组织免费提供。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