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的,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级组织应当受理:

(一)无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且征收方案明确可以异地建设的;

(三)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需迁建的;

(四)子女依法登记结婚的。

前款规定情形之外,确需宅基地建设住宅的,由村级组织决定。

夫妻双方属于不同村级组织的,只能在夫妻一方所在村级组织申请一处宅基地。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