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