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践行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