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章 垃圾治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文明作业,保持运输工具密闭、清洁,防止生活垃圾遗漏、撒落,不得混合收运、处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农村生活垃圾应当结合实际进行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推进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