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按照垃圾分类要求设置,合理布局,投放便利,并标注简明易懂的分类标识。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填埋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