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章 垃圾治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按照垃圾分类要求设置,合理布局,投放便利,并标注简明易懂的分类标识。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填埋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