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车辆修理、装饰、清洗等经营者应当在指定区域作业,配置废弃物收集设施,按规定处理污油、污水。从事车辆修理、装饰、清洗等作业不得妨碍门前道路通行或者占用公共区域堆放设备、废弃物;不得向公共区域排放污油、污水(物)。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