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早市、夜市、临时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间。

早市、夜市、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在指定区域、规定时间经营,及时清理经营现场垃圾,保持经营摊点整洁。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