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贸市场、专业市场等交易场所的管理机制,落实环境卫生责任。

交易场所责任人应当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配置环卫保洁人员、设施,及时清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维护交易场所秩序和环境卫生。

经营者应当在划定的区域内经营,维护经营摊位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