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倡导邻里互助、环境共治。公民应当保持房屋及外围墙体完整美观,及时维护住宅庭院、房前屋后环境卫生。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住区的公共区域内堆放物品或者搭建设施。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