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十七条有效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乡容貌标准,外立面美观整洁,户外亮化、楼体字等装饰性设施完好。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廊檐出现垃圾堆积或者户外亮化、楼体字等装饰性设施污损时,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清理、修复。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违规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形态和装饰风格、色彩。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