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保持城市道路、人行道、路面及其他市政设施完好,适时疏通、清理下水道、排水口,防止恶臭排放、污水溢流。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