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任人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障环境卫生设施正常运行和使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污防臭防渗,及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清理、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