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保障第十四条有效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任人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障环境卫生设施正常运行和使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污防臭防渗,及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清理、消毒,保持清洁卫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