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城乡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示,保持清洁和设施设备完好,免费开放。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放内部厕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毁损或者拆除公共厕所。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