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任人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障环境卫生设施正常运行和使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污防臭防渗,及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清理、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