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