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