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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论证的,由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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