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充分考虑气候承载力,避免或者减轻工程建设、工业生产等对气候资源的不利影响,采取调整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结构、节能减排等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改善气候条件,优化气候资源环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