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采取城乡绿化、河湖整治、湿地保护、云水利用等措施,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气候资源。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