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采取城乡绿化、河湖整治、湿地保护、云水利用等措施,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气候资源。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