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气候影响,科学优化空间布局,合理设置通风廊道,保障城市空间的大气流通,避免或者减轻大气污染物的滞留以及城市热岛效应、狭管效应、光污染等,提高城市人居环境气候舒适度。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