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现售备案前,应当依法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服务区域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核定物业服务区域,出具核定意见,并将核定意见抄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区域核定后,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将下列内容向买受人明示,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一)物业服务区域的范围;

(二)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三)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共用部位的名称、位置、面积及权属;

(四)共用设施设备名称、用途及权属;

(五)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六)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车位、车库数量、位置以及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

(七)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