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业主实施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物业服务企业自律性经营行为规范,推进物业服务标准化建设,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