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新建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建设单位交付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要求建成且达到国家、本省有关建设标准,供水、供电、供气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二)按照规划要求配建的生活购物场所、幼儿园、养老服务、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建成;
(三)道路、绿地、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已按照规划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四)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合法使用手续,需要进行检测的,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五)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的非机动车停车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已建成;
(六)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标志标识完整、清晰,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人防工程、安全出口、应急通道已设置显著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