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藏传佛教活动和藏传佛教财产第五十二条有效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和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