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和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