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依法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和涉及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以自养为目的的经营活动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向信教公民公布。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离职或者去世后,其保管、使用的属于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应当予以收回。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