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藏传佛教活动和藏传佛教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效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