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公民有信仰或者不信仰藏传佛教的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藏传佛教,不得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藏传佛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及信仰藏传佛教不同教派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