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藏传佛教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仰藏传佛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顺和社会稳定。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