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公民有信仰或者不信仰藏传佛教的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藏传佛教,不得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藏传佛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及信仰藏传佛教不同教派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