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藏传佛教团体、民主管理委员会在自治州外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应当逐级申报,征得寻访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自治州外的任何组织到自治州内寻访活佛转世灵童,应当逐级征求宗教事务部门同意,由自治州藏传佛教团体协助寻访。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