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三十八条有效藏传佛教团体、民主管理委员会在自治州外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应当逐级申报,征得寻访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自治州外的任何组织到自治州内寻访活佛转世灵童,应当逐级征求宗教事务部门同意,由自治州藏传佛教团体协助寻访。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