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七条有效活佛传承继位应当有真实转世系统,不受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未经相应人民政府或者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活佛传承继位的有关活动。活佛的寻访、认定、坐床在相应的藏传佛教团体指导下,依照相关的法规规章及藏传佛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