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活佛传承继位应当有真实转世系统,不受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未经相应人民政府或者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活佛传承继位的有关活动。

活佛的寻访、认定、坐床在相应的藏传佛教团体指导下,依照相关的法规规章及藏传佛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