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民主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人以上组成,根据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规模可以设立办公室、法事教务、僧人管理、治安消防、财务管理等若干小组。
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任,任期届满应当在所在地藏传佛教团体指导下进行换届。特殊情况经所在地藏传佛教团体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民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与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活佛、赤巴、堪布、经师、格贵等主要教职可交叉任职。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考核制度,及时调整不称职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成员。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