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二条有效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二)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三)遵守藏传佛教团体和该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四)具备一定的藏传佛教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作风端正,为人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