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二十条有效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经民主协商产生民主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管理委员会由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在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藏传佛教团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惩处、调整,应当征求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藏传佛教团体的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