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十九条有效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按照规定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符合法人条件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确定教职人员定员数额,经所在地藏传佛教团体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