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藏传佛教团体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关系,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公民意识;

(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指导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和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开展正常的藏传佛教活动;

(三)联系、服务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反映藏传佛教界的意见和合理诉求,维护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指导或者主持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继位等活动,负责活佛的学经修法、教育和管理;

(五)指导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藏传佛教活动和财务管理;

(六)依法认定和取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并按程序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建立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动态管理档案,开展对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培养;

(七)协助处理涉及藏传佛教领域的矛盾纠纷;

(八)协助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保护文物古迹;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规章制度的宗教教职人员,依规予以惩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