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藏传佛教团体第十二条有效藏传佛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依据《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和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藏传佛教团体应当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