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藏传佛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依据《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和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藏传佛教团体应当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